一、企业职工培训
(一)岗前培训
1.培训对象: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新录用职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申请享受培训补贴。
2.培训形式及内容: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也可以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
3.补贴标准:培训不少于20个课时,一般按照每人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4.其他要求:结算补贴时新录用人员须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并仍在本企业就业。
(二)岗位技能培训
1.培训对象:各地支柱产业、重点企业在岗职工。
2.培训形式及内容:企业根据生产和员工转岗转业实际需要,对在岗职工开展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等方面的培训。培训可采取集中教学、线上线下结合、师带徒等方式进行。
3.补贴标准:培训结束后按照合格人数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培训学时不少于20个课时。
(三)新型学徒制培训
1.培训对象:企业在岗职工(含见习期)
2.培训形式及内容: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采取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培新型学徒。
3.补贴标准:按每人4000元以上的标准补贴企业。
(四)新技师培训
1.培训对象:我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重点传统产业领域生产一线技能岗位工作的骨干技能人才。
2.培训形式及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需要,组织本企业优秀骨干技能人才开展技师培训,不具备培训能力的可以依托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3.补贴标准:对培训后经过鉴定考核,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2000元/人、3500元/人、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五)以工代训
1.培训对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
2.培训形式及内容:
企业自行设计培训计划、安排课程内容,采取网络课程、师带徒、岗位实操等形式开展以工代训。
3.补贴标准:按企业吸纳就业职工人数或者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职工人数,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按月发放,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六)职业技能竞赛培训
1.培训对象:各类企业从事主营业务的在岗职工。
2.培训形式及内容:企业根据各级人社部门年度职业技能竞赛和本企业岗位练兵计划安排,组织职工开展竞赛培训。
3.补贴标准:参加纳入县(市、区)级、市州级、省级、国家级人社部门年度竞赛计划的职业技能竞赛,对进入决赛的企业职工,分别按照500元/人、1000元/人、2000元/人、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所在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围绕主营业务组织开展的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按进入决赛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4.其他要求:培训补贴用于职工参赛期间的训练费用。
(七)失业保险支持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1.培训对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费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的企业职工。
2.培训形式及内容:职工自主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证书。
3.补贴标准:取得五级、四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分别按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4.其他要求: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二、就业创业培训
(一)培训对象
主要指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九类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等。
此外,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还包括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和创业初期(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创业者。项目制培训对象包括以上(一)至(五)类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
(二)培训形式及内容
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或确认,对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在认定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前培训和以项目制方式开展的培训,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
(三)补贴标准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200元-2000元/人,应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2个课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开展培训的课时和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是一次性800元/人和1200元/人,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2个课时。对创业意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课时的,按照1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2.岗前培训补贴按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标准(不少于20课时、一般不高于500元/人)执行。
3.项目制培训补贴按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相关规定执行。
(四)培训组织
就业创业培训采取“先垫后补”的方式实施。对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由学员个人垫付培训费,培训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培训机构为符合垫付规定对象垫付培训费用的,受理报名时应与培训人员签订代为申请协议,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各级公共就业训练中心面向九类人员免费开展培训,可直接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五)其他: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详见《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64号)。
三、培训申报
各类培训原则上由培训主体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经审核备案后开展。
(一)企业申报: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新技师培训、以工代训、职业技能竞赛培训等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
(二)培训机构申报:就业创业培训由经人社部门批准设立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
(三)申报材料:企业、培训机构向人社部门申报培训的,须提交培训方案,包括培训计划、质量监管措施、考核方案等。
四、个人申请参加培训
(一)企业职工可申请参加企业组织的有关培训项目,也可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二)“九类人员”可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申请参加就业创业培训。
五、补贴申领
(一)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的,应提供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参训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五类证书”复印件(证书信息能在网上查询的不再提供)等资料。
申请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的,应同时提供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其中停工停产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申请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含岗位练兵)的,企业应按年度分批或一次性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并同时提交培训补贴申请表、参赛人员花名册、参赛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竞赛计划文件、竞赛主办单位公布的竞赛成绩证明等资料。
(二)培训机构向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的,应提供《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对象身份证和类别证明复印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以及培训台账等资料。
六、培训考核与过程监管
1.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技能培训评价考核机制,鼓励各类劳动者在培训后积极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考核,凭考核结果按规定领取职业培训补贴。
2.技能劳动者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新技师培训按职业技能标准开展的培训项目,完成培训后由培训主体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暂时不具备评价考核条件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3.企业在岗职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等培训项目,在培训完成后需参加组训单位组织的结业考核(考试)。培训内容符合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可在培训完成后申请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评价考核。
4.组织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账、电子档案,做到信息可查询、过程可追溯。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将依法依纪严惩。人社部门履行好抽查、监督职责。
5.企业在岗职工参加上述培训,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培训补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
七、政策依据
1.《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鄂政办发〔2019〕45号)
2.《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61号)
3.《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线上培训等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6号)
4.《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64号)
5.《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鄂人社发〔2017〕34号)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 职业能力建设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3323772
市就业局 培训科 326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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